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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資助資源,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教育部、財政部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精神,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院在讀的全日製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各系審核和恒行2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製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一)恒行2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的認定工作🥯,建立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對學生的貧困情況和受資助情況進行記錄,並實行動態管理👨🏻🦽➡️。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系主任為組長✝️、各系輔導員、班主任🎇、班幹部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三)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範圍內公示。
第六條 根據我院學生各地實際情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分為三檔▶️,具體認定標準設為♑️:
一檔,特殊困難家庭學生(含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烈士子女🧨、孤兒、父母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難家庭。
2、城鎮和農村低保家庭子女。
3、持有市、縣、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家庭子女👟。
4、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
5♿、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因突發事件🦻、重大變故🧑🏫、自然災害等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二檔😁🎏,困難家庭學生:
1、家庭年人均低收入家庭🐄🧖🏽♀️;
2、家庭無力支付其在校學習、生活基本費用開支(包括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的學生🎍;
3🎎👳🏻♀️、少數民族邊遠地區學生🎫,或家庭所在地處邊遠經濟較落後的農村地區,或父母下崗無固定經濟來源,以及殘疾學生🌪、單親、父母離異(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三檔,一般困難家庭學生🫛:
1🅾️👩🏻🦯➡️、平時生活節儉,完成學業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2、少數本人雖未主動申請但家庭確實貧困,且有相關證明情況屬實的學生🧖🏻♂️。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按照學生申請👸🏻、班級民主評議、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評議、各系認定工作級審核、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工作程序進行⏩。
(一)學校全面、認真部署每個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門頒發低保證復印件🤴🏻,遭遇重大突發事件經濟困難家庭需提供相關事件發生材料)。
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每學年開學時♚,恒行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院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本指導意見第六條中的認定標準💇🏻♂️,結合民主評議結果和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並認真進行核實。
(四)各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五)各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各系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級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後,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六)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系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八條 各系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對困難🍦🤵🏿、特別困難兩類貧困生,應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對突發事件特殊困難類貧困生應盡可能逐個核實🪙,其中有條件的可進行走訪慰問。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恒行2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恒行2和各系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恒行2應及時做出調整🦠。
第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從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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